福建:食用农产品生产不得超量施用化肥
发布时间:2026-03-30 23:57:09

《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规定,福建肥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超量施用化肥,食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农产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品生标准;禁止施用城市垃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得超区域生产、捕捞、量施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用化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福建肥水源生产和处理食用农产品。违反规定的食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农产罚款。
 
  修正案还规定,品生禁止超剂量、得超超范围使用农药,量施不得销售、用化使用违禁的福建肥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否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